各市屬企業,各縣(市、區)國資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現將《鹽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鹽城市國資委
2017年12月28日
鹽城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和《江蘇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蘇國資〔2017〕1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經省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市內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市內國有企業及其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各級子企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事項,須在省及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六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并對信息披露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并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主要交易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企業改制、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名稱;
(二)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
(三)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
(四)轉讓標的企業股東結構;
(五)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六)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數據(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七)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準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后賬面值,評估報告中的特別事項說明等;
(八)標的產(股)權的質押及標的企業擔保情況;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底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收到備案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審計報告類型、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所采用的公開競價方式。公開競價交易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選擇招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得少于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預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內容,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還需披露受讓方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轉讓信息正式披露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八條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如公告期滿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披露時間不得少于30個工作日。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單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通過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公告時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少于30個工作日,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意向受讓方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產權交易機構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一般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和商業信用,并承諾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向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章程、同意受讓產(股)的內部決議、承諾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以及受讓資金來源合法的書面材料;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的意見,以書面形式或法律認可的其他形式反饋轉讓方。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意向受讓登記情況及資格確認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形式或法律認可的其他形式回復。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三十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法律認可的其他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并抄送轉讓方。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不低于轉讓底價10%的保證金(最低不少于1萬元),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準)。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采取拍賣方式、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予以全額返還。
第四十條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及行為批準單位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掛牌價格、成交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受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由鹽城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鹽城市市直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程》(鹽資委辦〔2004〕40號)同時廢止。